【逃犯條例】立法會法律顧問再致函政府 要求澄清法庭審理時的權力
發布時間: 2019/06/07 18:44
最後更新: 2019/06/07 18:49
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再度致函保安局,要求就《逃犯條例》修訂作3點澄清,包括法官決定移交時,可否考慮條例上無列明的人權保障因素等。保安局指下周三前回覆信件。
資深大律師、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解釋,法庭及特首均有權審視,申請方包括人權保障及公平審訊的承諾,若對方拒絕,法庭可決定不移交,屆時特首亦不能移交疑犯。但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反指,香港法庭未必有權考慮相關的人權保障。
修訂《逃犯條例草案》下周三立法會恢復二讀,曹志遠本周三去信保安局,就早前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修例的特別會議上,政府及議員所提到的法律問題,要求當局作書面澄清。
曹志遠於信中提及三大疑問,包括︰1。律政司曾於會上提及,如特首認為移交個案是「錯誤、不公或受壓迫」,則有權決定不移交,要求當局解釋有關原則,是否亦適用於裁判官及法庭。
2。裁判官在交付審訊中,可否考慮《逃犯條例》條文以外的因素,例如人權保障;以及法庭有沒有剩餘酌情權,即使個案滿足法例要求,亦可因應其他如人權因素,決定不移交?
3。特首的決定若遭到司法覆核,是否需向法庭交代決定移交的原因,以及特首或法庭會否考慮起訴罪行的時限。
湯家驊提到,除非特首的決定面對司法覆核挑戰,否則不需要解釋移交原因,因特首只是跟隨法庭判決;而若特首拒絕移交疑犯,亦不會影響犯人的權利,故亦毋解釋決定。
不過,張達明指,根據以往案例,只有特首有權,檢測遣返是否不公平或壓迫,認為政府稱法庭有把關能力,但不肯將權力寫於法例中,是誤導市民。他又提到,特首移交時毋須交代任何理由,進行司法覆核時,法庭亦無權干涉決定,除非修改法例加強法庭權力,否則法庭把關角色非常有限。
另外,由丹麥、芬蘭、挪威、瑞典駐港商會組成的北歐商會發表聯合聲明,稱注意到修訂正於立法會「走捷徑」,認為若草案未走完正常法律程序就通過,或損害香港作為穩定及具透明度商貿中心的聲譽。商會期望,要有足夠時間及視野,對法律界、商界及各界別聲音,作全面考量及適當修訂,以確保最終通過的法案,與香港健全的法律系統及法治標準一致。